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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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做好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发挥教育事业统计在教学管理、科学决策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完成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体系,全面、及时收集学校教育事业办学条件、专业发展、招生就业、师资队伍、财务资产、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为学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统计数据支持与决策咨询服务。

第三条  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专项把关,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归口管理。学校各单位是相关专项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形成校级统筹、各单位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承担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任务的二级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制度,保证统计资料来源有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并妥善保存统计资料。

第五条  各单位需指定专人作为数据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及数据管理,并提供开展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工作。具体人员如下: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副校长

 员:学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

主要职责:

(一)部署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二)负责对相关数据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检查。

(三)负责对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结果进行研究与分析,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条  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统计办),设在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专职统计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事业统

 


 


计工作的实施。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收集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数据资料。

(三)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五)督促各单位数据管理员学习掌握教育事业统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八条 成立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每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实施,小组成员由各单位指定数据管理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负责核实、汇总和上报各单位业务工作相关的专项统计报表,并报送统计办审核、备案。

(二)及时、准确提供各单位负责的统计数据与统计资料。

(三)建立健全各单位原始记录,做好各单位统计台账。

第九条 各单位数据管理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数据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负责收集、审核、录入的教育事业统计资料负责。

(二)对各类统计报表的原始记录及时备案与归档。

(三)及时分析、挖掘统计数据和资料,向所在单位和学校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不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以任何方式要求个人提

 


 


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数据,对于违反规定对外泄露学校数据的,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条 根据各条目数据的特征及学校各单位职能的关联度,由统计办负责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分工安排。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时段

为确保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时效性,各单位要及时更新数据,日常数据采集和维护工作自行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统计办报送更新后的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报表的全部数据。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的报表以学年为统计时段,即每年的9月1日至翌年的8月31日(特别说明:在校生数、招生数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培训

统计办拟定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方案,做好任务分工。根据工作需要,统计办负责组织统计工作的培训,讲解填报方法及项目内涵,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要求。各相关单位的数据管理员务必参加培训,并具体承担本单位的数据采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报表填报

学校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等是上级政府及教育事业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报送的年(季)度报表,是国家统计局备案的

 


 


法定报表。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台账管理

学校各单位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工作机制,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中错、漏、重复等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填报流程

(一)学校接到上级机关下达的统计任务后,由统计办按业务内容分解到相关职能单位。

(二)统计办组织数据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针对数据采集平台及指标参数进行讲解与指导。

(三)相关职能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数据采集和填报工作,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统计办。

(四)统计办汇总学校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完成统计数据表的填写工作。

(五)统计办将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上报相关校领导审阅确认,校领导确认无误后签字反馈至统计办。

(六)统计办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统计办上报。

第十六条 发布

学校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由统计办在校内发布。有关综合统计数据一经公布,学校各单位均应以此为准使用数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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